1、符合园区公租房申请条件的,租赁期限最长为5年,合同每年一签,续签需提前一个月办理。

2、租赁期间,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取消承租人保障资格,房屋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根据合同约定解除合同并收回住房:

3、(1)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住房的;

4、(2)无正当理由连续2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的;

5、(3)擅自互换、出借、转租、抵押所承租住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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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将所承租住房用于经营性用途或者改变使用功能的;

7、(5)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租赁的住房严重毁损的;

8、(6)经审核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

9、(7)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其他违法、违约情形。

10、若有正当理由无法按期搬迁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给予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搬迁期,搬迁期内租金按照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同区域、同地段、同品质普通商品住宅平均租金缴纳。搬迁期满,承租人必须腾退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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